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市、区)教育
局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
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苏教关〔201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江苏省市、县(市、区)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以下简称“考核内容和要求”)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关心下一代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9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教党〔2010〕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为了促进各地各校全面贯彻落实51号文件,切实提高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水平,在2008年9月22日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市、县(市、区)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试行)》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试行)》(苏教办关〔2008〕1号)的基础上,根据51号文件的精神作了较大修订,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各校的意见,形成了此次下发的“考核内容和要求”。自即日起,2008年9月22日印发的两个试行稿废止。
二、根据51号文件“要切实把关工委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运行轨道,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实现常态化。要把关工委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统筹安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考核,并作为奖惩重要内容”的要求,各地各校每年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对本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总结的一部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可运用“考核内容和要求”组织以互相学习为主要目的的互评,也可以根据评价关工委工作常态化建设、总结表彰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等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性考核。各种形式的考核评价均须积累资料,建立档案。
三、对“考核内容和要求”有关条目的解释以及考核评价细则等由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附件:1.江苏省市、县(市、区)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