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12月16日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46/91号决议
大会鼓励各国政府尽可能将这些原则纳入国家方案,原则概要如下:
一、独立 :
老年人应能通过提供收入、家庭和社会支助以及自助,享有足够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
老年人应有工作机会或其它创造收入机会;
老年人应能参与决定退出劳动力队伍的时间和节奏;
老年人应能参加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老年人应能生活在安全且适合个人选择和能力变化的环境;
老年人应能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
二、参与:
老年人应始终融合于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并将其知识和技能传给子孙后辈;
老年人应能寻求和发展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并以志愿工作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和能力相称的职务;
老年人应能组织老年人运动或协会。
三、照顾:
老年人应按照每个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
老年人应享有保健服务,以帮助他们保持或恢复身体、智力和情绪的最佳水平并预防或延缓疾病的发生;
老年人应享有各种社会和法律服务,以提高其自主能力并使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照顾;
老年人居住在任何住所、安养院或治疗所时,均应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并尊重他们对自己的照顾和生活品质作抉择的权利。
四、自我充实:
老年人应能追寻充分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
老年人应能享用社会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
五、尊严:
老年人的生活应有尊严、有保障,且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